SBTi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解析(二)
Date / 2024.09.24 Writer / Bai Gina小編
科學基礎減碳目標倡議(SBTi)
制定永續減碳目標
減碳目標的制定是通過SBTi審核的關鍵步驟,須考量目標時程、涵蓋範圍及減碳量等,以下將分別說明。
1.設定目標
SBTi於2021年修正相關規範,將減碳目標分為三大階段,分別為:近期減碳目標、遠期淨零目標及碳中和。
近期目標:至2030年左右,減碳路徑需符合IPCC AR6報告的1.5°C升溫限制,相當於每年皆須減少4.2%碳排放量。
遠期目標:建立於近期目標之基礎,持續減碳至 2050 年前達成淨零碳排。企業無法跳過近期目標直接設定遠期目標,可選擇同時申請兩者,或僅先設定近期目標。
碳中和階段:不必額外設定SBT,鼓勵企業維持淨零碳排,並透過碳移除等方式持續為減碳做出貢獻。
2.減碳規劃
針對近期目標範疇1及範疇2減碳,過去SBTi並未要求採用統一的目標設立方法,而是允許企業依據自身組織特性,以及所在地區與所屬產業情境來選擇。在多種常見的設定方法中,大致可分為絕對目標及強度目標兩種概念,然而因近年全球減碳成效不如預期,SBTi逐漸提高相關規範門檻,自2022年7月起,刪除「2°C」及「遠低於2°C(well below 2°C) 」兩種升溫路徑,僅保留1.5˚C情境,並於官方指引建議採用以下2種設定方法:
絕對收縮法(Absolute Contraction Approach):
屬於「絕對排放量基礎法(Absolute-based Approach)」,亦即不分行業別皆以相同比例進行絕對減量。要求組織的絕對減排量對應1.5°C減碳路徑,若以2020年為基準年,至2030年時,範疇1和範疇2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必須降低42%。按線性減排率來計算,每年減碳目標為4.2%。至於遠期淨零目標以總量90%~95%作為強制目標,亦屬於此方法。
行業脫碳法(Sectoral Decarbonization Approach, SDA):
屬於「部門基礎法(Sector-based Approach)」,同一產業部門中之各企業不論其初始排放強度,在特定時間點須收斂至相同排放強度。依據國際能源署的預設情境將全球碳預算分配至特定產業部門,各業別制定出不同的碳額度,再根據特定產業別中,各企業的歷史碳排放量、預計產量增長等因子進行分配並調整至各企業減碳目標。
3.目標設定原則
設定目標時,可參考SBTi提供的28項準則和12項建議,以確保目標的科學性和可行性,以下列舉部分重要設定原則:
- 邊界:近期目標須涵蓋95%範疇1+2之各種溫室氣體排放,若有排除需說明原因。範疇3則須完成盤查作業,若排放比例佔整體超過40%,則減碳目標須涵蓋三分之二以上的範疇3排放量。遠期目標對於範疇1+2的規範同為95%,範疇3則提升為涵蓋90%排放量。
- 期程:近期目標需選擇2年內的基準年,目標年則為提交日期後至少5年,至多10年的目標。遠期目標呼應巴黎協定,落實2050年碳中和目標。
- 範疇三:須完成範疇三的盤查。當占比達總排放量的40%以上時,須涵蓋三分之二以上的排放源,並鼓勵設定目標。
- 報告:組織應承諾資訊透明化,公開揭露年度排放量,並確保可驗證性,使利害關係人能夠追蹤減碳進度,建立信任並展示公司的責任。
source: SBTi CORPORATE NET-ZERO STANDARD Version 1.1 April 2023 p.39-40
中小企業須留意目標設定僅適用絕對目標,無論產業別皆不接受強度目標。於近期減碳目標方面,不要求設定範疇3減量目標,僅需承諾組織會進行範疇3測量和減少;而在遠期淨零目標部分則與一般企業相同規定,範疇1至範疇3皆需納入目標設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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溫室氣體範疇說明:
範疇1:由公司擁有或控制的來源所產生的直接溫室氣體排放。
範疇2:來自公司取得和內部消耗的能源所產生的間接氣體排放,一般為電力和熱能。
範疇3:公司以外發生的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,包括上游及下游生產、運輸活動、產品原料採購、員工商務旅行、售出產品使用的碳足跡。
4.建議事項
最後,在申請SBTi時,企業需要遵從以下原則和注意事項,確保減碳目標的科學和永續性:
- 準確的報告邊界:報告邊界和計算應符合GHG Protocol標準,以確保報告的邊界和計算可信且準確。盡可能計入所有範疇的排放源,應全面涵蓋整個組織。即便是活動排放數據為零,組織也應呈現或證明。範疇1及範疇2的盤查可設定5%的排除門檻,然單項排放源不可超過0.5%,亦不可只針對單項範疇別設定目標。
- 定期回報更新:目標設定過程應納入內外部利害關係人參與,並著重外部利害關係人的溝通和風險管理。企業需要定期回報減排的進展,每年追蹤目標執行成效,並至少每五年重新計算減排目標,確保目標的執行符合SBTi要求。
- 基準年的選定:以最近能取得完整數據的年份為基準年,且不早於申請前兩年,以避免使用異常高排放年度之疑慮。
- 透明揭露:公開範疇二的碳排放計算方式,確保資訊的透明度。
- 排放係數:由於各國電力排放係數不同,計算減排目標時應參考當地政府或能源機構公布的排放係數。若組織邊界位於台灣,則以能源局公布為準(2022年為0.495公斤CO2e/度)。